药食两用品种是药店经营类别之一。陈列时分类名称也不一而足,有的叫中药花茶、有的叫保健品类、有的直接叫中药饮片。在以场合论或目的论区分食品、药品、中药材/饮片时,不规范的陈列区标志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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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承讼一起与三七花陈列货位(或标志区)有关的行*处罚案件,对陈列区名称风险深有体会,在此予以总结,以供同行诫勉。
1药食两用品种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得到确认。其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其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药典、总局药品标准、地方炮制规范及其他药品标准(下文统称“药品标准”)与食品标准、农产品标准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均是组织生产和监督管理的执行标准。①版《药典》收录了“辣椒”,虽然辣椒未出现在任何一个卫生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之上,但这并不意味着辣椒的属性只能是药品,并以此为依据禁止辣椒在食品区或农产品区陈列、销售。
由此可见,药品标准并不具有绝对的专属性、独占性和排他性。药品标准所收载的品种,首先具有药品属性,但这可能并不是它的唯一属性,它可以同时具备食品属性,或者工业产品属性。
②药品标准和农业标准及食品标准之间常常相互引用,并因为相互引用而成为各自的一部分。
首先,保健食品标准大量引用药品标准。如维生素和矿物质类营养补充剂和营养强化剂类保健食品,不再举出个例。
其次,农业标准引用药品标准也不鲜见。如金银花农业标准NY/T-《农产品等级规格金银花》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列第五位的是“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
3药食两用品种管理属性的划分依据不是生产时的执行标准而是“使用目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给食品下了这样一个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从这个定义可以得出,那些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以食用为目的时它的属性是食品,由《食品安全法调整》;以治疗为目的时它的属性就是药品,由《药品管理法》调整。换言之,药食两用品种不因为其初加工时执行农产品标准而丧失做药材之用;也不因为执行药品标准而丧失做食品之用。如前例金银花,药品标准就是农产品标准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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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民和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禁止按药品标准组织生产加工的药食两用农产品禁止在超市经营。
5药食两用品种陈列区名称的确定首先,药食两用品种具有法律依据,特别是以场合论和目的论区分食品和药品或者中药材和饮片时,可以规避严重的法律风险。
第二,花茶作为有国家标准的一类预包装食品,混淆了农产品和预包装食品,面临经营范围方面行*许可的法律风险。
第三,中药饮片,更是自投罗网,饮片排除了食用属性,依法严格按处方药管理,笔者承讼案例正是与此有关;
第四,滋补保健类可能缩减可以不凭处方销售的品类范围,有不少药食两用品种不一定具有滋补保健功效。
再考虑到卫生风险,应该把该陈列区命名为“药食两用材料”或“药食两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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