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金银花”通常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的功效;
商标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被权利人注册,该商标注册并不违背当时的法律规定,故不能以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否认已注册商标的效力。
一、金银花第号商标,认识一下
图片来源于:中国商标网
1.商标状态
“金银花”商标注册于年4月30日,专有权期限至年7月30日。
2.商标历程
(1)该商标于年4月28日由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转让给上海彩蝶化妆品有限公司;
(2)年2月8日由上海彩蝶化妆品有限公司转让给现商标权利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3)该商标于年、年、年被多次提起撤销、宣告无效申请。
3.商标样式
图片来源于:玉尘主题国货店
4.商标权利人再申请相同商标被驳回
驳回理由: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金银花”通常指植物名称,其具有清热解*的功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图片来源于:中国商标网
二、“金银花”胜诉案件梳理(部分)
图片来源于:判决书
法院认定:
1.商标效力
“金银花”本身固有显著性较低,但涉案商标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被权利人注册,该商标注册并不违背当时的法律规定,故不能以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否认已注册商标的效力。且涉案商标在注册后经过权利人的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的显著性,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理应受到保护。
2.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注册的商品为类似商品。
花露水与香水同属于日化用品,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识而言,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应属于类似商品。
3.被控侵权商品上的“金银花”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商品上的“金银花”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虽然所用字体略有差异,但读音、文字、含义均相同,两者可以认定为构成近似。
4.被控侵权商品正面标注的“金银花”字体醒目、位置突出,且字体明显大于公司的相关商标,已经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界限,构成商标性使用。
5.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金银花”败诉案件梳理(仅1件)
澳狮卡花露水,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认为:
虽然被控侵权商品在包装上使用的“金银花草露水”字眼与原告拥有的第号注册商标“金银花”都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但两者在字体风格、颜色等方面均不相同,而且案涉商品使用的商标为“奥狮卡”,与原告享有的第号商标“金银花”使用的商标名称、字体样式及颜色均不相同,故本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拥有的第号注册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混淆。
据此,被告销售涉案商品并不构成对原告拥有的第号注册商标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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