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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9 14:35:00

文:京师合肥

当前,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仍在肆虐,在全国人民都在奋勇抗击疫情的同时,部分无良商家借助公众防治疫情的迫切需要,故意夸大商品功效,以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的方式借势恶意营销,大发“国难财”,京师律师在此提醒您: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因此涉及的刑事责任本所已经另文讨论,本文仅以案例说明违法行为相关行*处罚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年1月26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密云鼓楼店进行价格行为检查时,发现该店借疫情防控之机,涉嫌对商品功能作出虚假商业宣传,发布与抑制冠状病*有关的虚假广告。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张贴的宣传页上写到:“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抑制冠状病*、SARS的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等内容。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对外宣传夸大其药理作用,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案例二年1月26日,重庆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华森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奥城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店玻璃大门张贴的手写宣传单上,有“预防新冠状病*: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颗粒、抗病*口服液、一清颗粒、抗感颗粒、蒲公英颗粒、金银花颗粒、银翘解*片、热*清片、复方穿心莲片、复方鱼腥草片、玄麦甘桔颗粒、金菊五花茶、清热解*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预防新冠状病*,口罩+抗病*药物,双向结合更加有效,预防大于治疗”等内容。上述行为因涉嫌违反《广告法》,被荣昌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案例三年1月30日,宁波市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市海曙区某视力保健公司负责人于1月26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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