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乐死的情、理、法之争
摘 要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器械在维持人的生命特征的同时对人的身体以及精神所带来的创伤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关于安乐死的争议也从没停止过。本文将从社会、文化、伦理、道德 法律等多个角度对安乐死的合情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分析。旨在找出安乐死所引起争议的症结所在。
中国论文
关键词 安乐死 合情性 合理性 合法性
作者简介:张晓晨,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5)
假如生命是一次偶然的遇见,那么离开这个世界则是必然的分手。数千年来,在悠久的人类文明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待死亡的观念逐步改观演变,从盲目的畏惧到无奈的接受死亡,从消极的畏缩到积极的规范死亡。人们对于死亡的认识正在渐渐的改变着,人们对于生老病死的态度也逐渐在变化。
泰戈尔在其诗集《飞鸟集》中曾写道“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生命的最高境界就是像夏天盛开的鲜花那样绚烂旺盛,而人们对于死亡的美好向往便只要像秋叶那样静悄悄的悄然落下便是莫大的幸福。然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医药科技的发展,先进医疗仪器的发明与投入使用,使过去让人谈之色变的恶疾如今“弹指间灰飞烟灭”,不得不说科技发展带来的福利确实让人享受到了超值的服务。世界永远是公平的。上帝在给我们打开一扇窗的同时意味着他把门也给关上了。在现代医学发展到如今的境地,人们对自己身体的认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深刻。随着认识的深入,以往我们因我们认识不足无法了解的病情我们如今有充足的技术与认识了解它。可是,各种各样现代医疗技术无法解决的病情仍然存在,而冰冷的医疗机器在治疗病人的时候加剧病人身体痛苦,在这种情况下是选择生存苟活于世还是死亡有尊严的和这个世界说分手,如今已不由我们自己的选择,我们并没有决定的权利,而围绕着安乐死的争议也从未停止过。
在各种不同的生命凋谢的方式中,有老死家中,有客死异乡,有马革裹尸战死沙场,有飞来横祸猝死,而一种独特的死亡方式――安乐死,打破了生命死亡的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给人类的社会伦理、思想道德、医学及法律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二十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带给医学的发展带来巨大前进动力的同时也给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难题,维持人们生命的医疗设备的大量使用给人们带来了难以界定的死亡标准,人们身体在得以维持的同时患者以及病人家属的心理承受着难以想象苦痛与折磨。而在我国,随着人们死亡观念的转变、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客观现实和致命性疾病向心脑血管疾病以及癌症的转变等的医疗事实的存在推动了安乐死的潜在需要。
安乐死(希腊语: ,英语:Euthanasia,eu意思是“好”、thanatos起源于自死神塔那托斯),有“美好的死亡”或“没有痛苦的死亡”的意思,是一种给那些患有绝症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没有痛楚的、或者更严谨的说“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让人死亡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在某些个别患者出现了没有办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疾病,或者是因为病情到了晚期而变成了不治之症或失去了治愈的希望,对病人的身体以及心灵都造成极大的负担,而不愿意再受到病痛的折磨而采取的在自己的同意下让别人或者在别人的帮助下了结生命的措施,或者说经过医生和病人的双方同意之后进行的,为减轻病人的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的措施。
纵观历史,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安乐死都已经有了相当悠久的历史渊源。古希腊罗马时期斯巴达人为了保持身体健康与活力,也为了将来成长起来的少年足够强壮能够保卫国家,于是处死那些生来就有疾病的儿童,这是一种提前终止人们生命的行为,很显然,这些少年是无辜的。而亚里士多德却当时各个场合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的确有些匪夷所思。在《理想国》这本书中,柏拉图也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那些有了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权宜之计。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学家、学者、*治家也都认为在道德层面上对老人以及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情合理的。在当时人们的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生活资料匮乏,根本没有办法养活所有的社会成员,在这个时候,这种安乐死的习俗某种程度上减少、淘汰了那些无力生产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口,减轻了社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选择自己结束生命。在某些原始的部落,一些地方仍保留着杀老人的习惯:在某个风和日丽的一天,到了一定年龄的老人会穿着华丽的服装,一家人载歌载舞,然后老人爬上树从树上跳下来摔死,一家人呼朋唤友像过节日一样将老人分食。这也是一种安乐死,因为老人的存在会浪费有限的资源。在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将此概念概化,用于种族灭绝。其实早在中世纪的时候,发对安乐死的声音也就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在人类的社会进入了生产力水平发展相对较高的阶段后,由于生产资料不够减轻社会负担的安乐死就不再普遍了。对人类的思想文化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宗教,就认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天神赐予的,而且死亡也都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君王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疾病痛苦,包括临死前的痛苦,往往被看作是天神的惩罚;于是认为自杀与安乐死都是篡夺侵犯了造物主主宰人们生死的权力。进入16世纪后随着人本主义的兴起,顺着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人们并不提倡安乐死。可是也有一些学者从社会的效益与理性的角度思考出发,考虑并提出了安乐死的主张。如弗兰西斯?培根在《新亚特兰提斯》(又名《新大西洋》)一书中,认为可以实行自愿的安乐死。弗兰西斯?培根在《新大西洋》一文中说:“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然而这只是从社会、文化、伦理等角度的分析,是感性的,是充满了对人的关怀与爱护,然而法律是一门严谨的科学,在这里我们要仔细的分析安乐死的界定。安乐死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权利,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的程度,很多国家都承认了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人为的提前终止生命是违反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的。现在人们人的生命被看作是